我經常提到兩個概念:第一,任何宗教都有三個組成部份;第二,很多古老宗教都有三位一體。三個組成部份分別是:創世的傳說 (創造論,Cosmology)、痛苦的根源 (神義論,Theodicy)、解脫的方法。三位一體則分別是:創世、運轉、末日。前者可以是「聖言、原罪、救恩」,也可以是「梵、苦集、滅道」。後者可以是「父、靈、子」,也可以是「梵天、毗濕奴、濕婆」。但這一切,都可以用一句說話總結:宗教是為了解除人生的痛苦而出現的。
如果你相信佛陀的因緣法,痛苦來自「求不得、愛別離、怨憎會」,即「想要的東西得不到、得到的東西又復失去、想避開的又老是出現」,那解脫的方法就很簡單,只要你訓練你的思想,不想要任何東西,不憎恨任何東西,明白所有東西都是短暫的或所謂「無常」的,那就不會有痛苦了。正如老子所說:「執者失之……無執故無失」。
就算你只相信業報,那你的痛苦也不過是前生種下的惡業,與人無尤,那你也能夠心甘情願地受罰。馬克思曾明白指出「宗教是人民的精神鴉片」,讓人接受痛苦,以致宗教經常被當權者利用來麻醉被壓迫者。
然而,如果你相信神,那就麻煩了。特別是,如果你相信的神是「緩於發怒,富於慈愛」(Ex 34:6) 的話,那在生命中的不幸面前,便很難不遷怒這個神不仁。如果中間牽涉到有壞人做成這些不幸,則很難不怪責這個神不公,讓這些壞人逍遙法外。如果你相信神是全知的,包括知道所有將要發生的災禍,且又是全能的,能阻止所有災禍的發生,但祂卻偏偏什麼都沒有做,讓好人白白受苦,則很難不抱怨這個神不義。若你的神不仁不公不義,那又如何能信靠祂,把一生付托給祂呢?
因此,在遇上種種的悲痛時,佛教徒更加相信佛法,基督徒則更加遠離神。這就是《小屋》(The Shack) 的主角的經歷,亦很大機會是作者威廉.保羅.楊 (William Paul Young) 的親身體會。主角因為變態殺人犯而失去愛女,作者則四歲開始被傳教士父母所服務的族群性侵,一直到自己進入了神學院為止。有這樣的經歷,卻還能繼續相信神的本質是善與愛,本身就需要一個奇蹟。《小屋》是作者試圖把神的想法解釋給自己兒女聽的故事,也是一個嚐試把三位一體的奧義形象化的故事。
如果你是頑固保守派或基要主義者,你可以批評這書是異端。但你不能抹殺作者的想像力。例如他會問:如果你有五位兒女,要你判其中最不聽話的兩個下地獄受永苦,你會判那兩個?如果你做不到,那你怎能怪神不處罰壞人?好人壞人都是祂的兒女嘛。兒女不聽話,傷害的是父母的面子,但不損害父母對他們的愛。也可以說,已為人父母的,會更明白神的愛。
他又會問:你把一件事情判斷成好壞的標準在那裏?有那一次不是主觀的?你又憑什麼認為已經發生的事不是好的呢?如果你總把自己當成法官,連神都拿來審判,說祂不仁不義,你又是否太驕傲了點呢?
這些都是好問題。書中沒有一處引用聖經或神學理論,但處處是精彩的神學闡述。神學或哲學,本來就沒有絕對正確的答案,重要的是思考過程。《小屋》是一個情景設定,讓基督徒好好思考一些本以為理所當然的問題,裝備好自己去面對人生的無常,並提供一個對三位一體的想像,讓你更具體地領會神如何是愛與寬恕的體現。
5 則留言:
多謝分享,一定找来看。
關於尾三與尾二段的問題,好奇網主你的答案是如何?
###假設一例子,甲的的女兒丙,被乙姦殺。
###神所見,他的孫女丙,被乙姦殺。甲乙丙均是祂的兒女,神痛心非常,難以下手處罰。
###站甲的角度:
*他根本想的,不是什麼事後去罰乙,而是他不想丙受苦,亦不想己心痛。他解不明全知全能者因何讓事發生,他最想追問的是預防的責任而非處罰的責任。沒有監察者,還好,只是彩數的問題,如普通人不會詛咒中六彩的人。但當你同我說有一全知全能的監察者,問題就不能避免了。
*如甲只是普通人,將心比己,他才不會接受什麼自由意志的原因、或什麼借此姦殺事件,成為教化世人的教材等等偉大原因。甲如選擇當個普通人而非聖人,選擇不去選擇超凡脫俗之思想,保持傭俗常人的思想--希望自己與家人無風無浪就夠了,這似不見得有什麼問題。眼見現今父母常拔尖又摧迫學生,總覺世俗的學生很辛苦。
*老闆唔出人工,人仍繼續打工,會被叫愚忠。一神教要求人繼續面對世間眾難仍保有信心,這是很強人之難的一件事。當然,信心就是不講理性與原因的,信仰就是信仰...
###站丙的角度,基本與甲相同。
宗教是有趣的題目,望有機會得網主你的看去。
你好。這個其實是「邪惡的問題」(Problem of Evil)。首先要先搞清楚幾個定義:
「邪惡」並不存在。「邪惡」是「善的缺乏」(Lack of Good)。靈性上的邪惡 (Spiritual Evil),例如殘忍,是惻隱的缺乏;物理上的邪惡 (Physical Evil),例如失明,是視力的缺乏。神並沒有創造「殘忍」與「失明」,神創造了「惻隱」與「視力」。是因為「罪」,做成了「缺乏」,變成了靈性上的邪惡。又因為靈性上的邪惡,導致物理上的邪惡。
神亦沒有創造「罪」。神創造了人,而人之所以為人,是因為他有自由意志。如果沒有自由意志,人便和動物沒分別,甚至比動物更低等,只能算是機器。一旦人有自由意志,理論上只會選擇善,遠離邪惡,但魔鬼把會帶來痛苦的東西偽裝成快樂的來源,因此我們犯罪。犯罪後其實並不需要審判與處罰,罪本身就是痛苦。
內心沒有痛苦的人,不會無端端姦殺別人的女兒。犯下姦殺後,他的痛苦不會減少,只會增加。
因此,神並不痛恨罪人;神痛恨的,是罪的本身。罪人,祂要救贖。這就像醫生痛恨癌細胞,但愛他的癌症病人一樣。
把罪與罪人分開,才能夠寬恕。
謝謝網主你的回應。
另外,我在想,我的文字是否過於沈長,影响了你版面的簡潔美,不好意思。
哈哈,若到現在還執著這些,書便都白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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